华师行字〔2014〕16号
为了加强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聘硕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应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学术组织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三条 在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中,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硕士生导师“师德师风”考评,坚决杜绝师生“学术不端行为”,严格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熟悉并严格执行学位条例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第五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学与科研人员。
第六条 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备开设研究生课程的经验和能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各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也应达到上述水平),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一个专业指导硕士生。
第八条 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目前主持或承担科研项目,有比较显著的科研成果和一定的科研经费。
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经费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九条 如有需要,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的不同情况,对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经费的基本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选聘硕士生导师的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每年一次。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的招生计划总数和硕士生招生计划配置模型,确定各培养单位当年招生规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当年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情况表》,经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年招生指标,提出选聘名单,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在选聘中有特殊情况,提请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校外在我校申请挂靠招收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其选聘条件及步骤,同上述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列入当年招生计划的硕士生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6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办法》(华师行字〔201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附件: 硕士生导师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附件:
硕士生导师学术水平及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1.学术论文等成果均与招生领域相关、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为联系通讯作者,增刊类论文、校内课题及项目不计。
2.理工科学术领域
近5年内,在《中国科技论文源统计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含教材),或有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 ;近3年内,承担有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累计科研总经费5万元及以上。
3.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领域
近5年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重点核心期刊2篇),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含教材)1部,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重点核心期刊1篇);近3年内,承担有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累计科研总经费2万元及以上。